Article 18

In force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罚没收入的规定,不得对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没收入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人员的经济利益挂钩,不得将法定职责以各种形式转化为有偿服务,不得截留罚没收入。

Local Regulations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