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违法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履行义务;

(二)违法进行行政审批、许可、登记、收费;

(三)违法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收缴等强制措施;

(四)违法实施警告、罚款、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及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

(五)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