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行政执法主体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执法,并制作规范的法律文书;

(二)严格查处各种违法案件,保证违法行为及时得到追究;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

(四)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有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对由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主体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行政执法工作,各行政执法主体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

(六)加强同司法机关及其他机关的工作配合和协调,依法接受监督;

(七)其他应当做好的工作;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