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行政执法责任制条例/第二章 行政执法制度第十条有效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执法过错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