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行政执法主体应当建立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有执法过错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