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小学校校园周边二百米范围内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场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接纳未成年人,或者未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警示标志的,除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罚外,由文化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