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六条已修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监护能力但不履行监护责任,或者对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被监护未成年人放任不管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