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