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

已修改

鼓励组建专业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为涉及刑事犯罪的未成年人在诉讼期间、刑罚执行期间和刑罚执行完毕后,开展帮教矫正、预防重新犯罪提供社会化服务。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