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特殊预防第五十三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披露未成年人被收容教养、强制隔离戒毒和追究刑事责任的个人信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