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修改

被判处管制、免予刑事处罚、宣告缓刑、宣告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刑罚执行完毕、解除收容教养和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人,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与其他未成年人享有同等权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