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已修改

对刑满释放、解除收容教养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人,未成年犯管教所、收容教养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提前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时将其接回; 没有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无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原执行机关应当提前通知未成年人户籍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相关人员按时将其接回,所在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妥善安排。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