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已修改

对正在服刑、接受收容教养或者强制隔离戒毒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探视,配合执行机关对其进行教育、矫治。拒不探视或者不配合教育、矫治的,其所在的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