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接受戒毒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实行分别管理。

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协助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落实帮教措施,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