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特殊预防第四十八条已修改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对接受戒毒的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实行分别管理。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的未成年人,强制隔离戒毒所应当协助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在学校、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以及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落实帮教措施,防止其再次吸食、注射毒品。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