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特殊预防第四十七条已修改收容教养所和未成年犯管教所应当对接受收容教养或者服刑的未成年人开展思想、法律、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和心理矫治,预防其重新犯罪。未成年人因接受收容教养或者服刑未完成义务教育的,司法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执行机关应当从场地、师资、经费等方面提供保障,保证其继续接受义务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