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特殊预防第四十六条已修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未成年犯,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应当根据其年龄、心理特点、身心发育需要和家庭情况,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实施社区矫正时,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矫正教育与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分开,矫正档案应当保密。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考察,在考验期可以参照前款规定接受教育矫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