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特殊预防第四十四条已修改在讯问和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其法定代理人应当在被通知后及时到场,配合办案机关做好教育等工作。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