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特殊预防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作为对其司法处置和教育矫治的重要参考。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