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四章 特殊预防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未成年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公安机关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严加管教。确有必要的,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对其收容教养。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