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重点预防第三十七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帮助和个别教育。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帮教,并督促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强教育。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