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重点预防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等组织和个人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可以对其批评劝诫,必要时向共产主义青年团报告;涉嫌违法犯罪的,向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