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修改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防止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学生辍学的岗位责任制,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学生辍学。学校应当加强未成年学生学籍管理,建立未成年学生辍学情况报告制度,会同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安机关帮助辍学未成年人回到学校继续学习。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