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修改

学校、家庭应当教育在校未成年学生和谐相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未成年学生、教师和家长进行预防欺凌和暴力专门知识的教育、培训,预防发生未成年学生欺凌和暴力行为。

学校应当建立防治学生欺凌和校园暴力工作制度,建立早期预警、事中处置及事后干预机制。发生欺凌或者暴力行为的,学校应当及时制止,与未成年学生、家长进行沟通处理,并视情况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对可能构成校园治安或者刑事案件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