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已修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学校等建立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预防处置机制,建设校园及周边地区公共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开展预测预警和实时监控,加强对校园及其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配备专门的校园警力。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