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沟通联系,共同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疏导和帮助,但不得体罚、虐待和歧视,不得擅自停止其上课,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其退学、转学。学校发现未成年学生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处理。
学校对实施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作出处分的,处分前应当向未成年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说明理由,并听取其申辩。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