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因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履行监护职责不力,致使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或者放任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公安机关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责令其接受家长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妇女联合会负责实施家长教育。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