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三章 重点预防第三十条已修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未成年人有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正确引导、规劝其改正,但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