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已修改

对旷课、夜不归宿或者流落街头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发现后应当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领回,必要时应当护送其返回住所。拒不提供真实姓名、联系方式或者无法与其父母、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的,公安机关、公共场所管理机构等应当将其护送到民政部门救助保护。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