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修改

对孤儿、被遗弃的未成年人、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生活无着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应当妥善安置,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确保适龄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