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配备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并可以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律师事务所等单位聘请。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应当熟悉未成年学生身心特点,善于做未成年学生思想教育工作,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经验。

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应当参与研究制定法治教学计划,结合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对未成年学生进行预防犯罪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教育等行政部门指导学校开展校园普法工作,组织开展对法治课教师、法治副校长、法治辅导员的业务培训。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