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第二章 一般预防第十二条已修改学校应当将未成年人道德教育、法治教育纳入教育教学计划,开设道德与法治课程,配备具有法治及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专门知识的专职或者兼职的教育师资,遵循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根据不同学段特点开展针对性的法治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律知识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内容,督促学校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丰富法治宣传教育的方法和手段,组织编写或者配备符合未成年人认知特点的法治教材,并定期进行工作考核。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