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已修改

学校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心理辅导教师,开设心理健康课程,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引导其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对有需要的学生开展个别辅导和帮助。

鼓励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专业社会机构和团体参与未成年人心理辅导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