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三十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医疗纠纷调处服务平台,集中提供医疗纠纷调解、理赔等服务。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