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九条已修改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法学、医学等专家咨询组织,为医疗纠纷调解提供专业咨询。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