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