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行规划行政审批与技术审查分离制度,加强规划管理信息化和档案库建设,建立市、县联网的电子报建审查平台,对城乡规划实施动态监测和管理,提高管理效能。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