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修改、实施和监督检查应当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