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和城乡规划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和规划咨询委)。规划委负责审议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和修改中的重要事项,为本级人民政府决策提供依据。规划咨询委负责对重要城乡规划事项进行技术咨询、论证,并向规划委提出审查意见,作为审批决策参考。规划委和规划咨询委的组织形式、职能和工作制度,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