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管线、地下工程覆土前未进行竣工测量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