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租、转让、抵押临时建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