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租、转让、抵押临时建设的,由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四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