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一条有效临时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经批准的使用性质,不得租赁、转让、抵押,不得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届满前自行拆除,并清理现场。在使用期限内,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拆除并清理现场。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