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确需在国有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工程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使用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使用期满三十日前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延期,经批准可以延期两次,每次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