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章 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七条有效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每两年组织规划编制单位、有关部门和专家,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意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