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的场所和时间应当提前三日在政府网站、报纸等媒体发布。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城乡规划获得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规划的主要内容和图纸。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