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经依法批准的各项城乡规划的修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本条例规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地方法规 · 东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