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六条已废止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编制本级预算草案。本级预算由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的预算组成,各部门预算由本部门所属各单位预算组成。各部门、各单位应当依法编制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会议的四十五日前完成该年度预算草案的编制工作。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