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第二章 预算的审查和批准第七条已废止编制预算前,市和旗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通报本级预算编制的思路、设想、总体安排等内容,听取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关于预算安排的建议。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