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级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草案;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和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预算调整方案、决算及预算执行情况,提出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预算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执行,对其预算编制、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到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审计部门负责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总预算会计和本级各预算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