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决算草案、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的正式文本。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