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已废止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向会议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和关于本级预算执行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组成人员可以就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有关人员应当及时予以答复。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