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第三季度内将决算草案和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7月1日